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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16-01-04 00:00
公告期間: 2016-01-04 ~ NOW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18日總處組字第1040054986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24日函略以,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確實依監察院建議,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以下簡稱國外顧問)來臺工作之初,本於權責研議自訂選員門檻規範,並考量其品德能力及經驗是否能協助辨認及解決問題,加強事前人才審查及事後效益評估機制,以達資源妥適分配及攬才績效管理目標。
三、 為期落實監察院建議,請各機關延聘國外顧問時,應依評估檢查表中所列檢查項目,於事前依序逐項自我審查、評估延聘作業之合適性,及注意延聘人員品德操守,並於事後進行成果效益評估。另請將評估結果送請機關首長簽章瞭解。
四、 另,各機關已另訂事前人才審查及事後效益評估相關機制者,毋須填具評估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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