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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8年10月7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91361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因學校教學及學生社團活動之多元化發展,常辦理各項集訓及體驗行程,惟前開活動多有向參加學生(不限於本校學生,亦可能為他校學生,或由大專校院或社團向高中推廣參加)收取活動費用,並涉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
三、上開活動之規劃與執行是否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其判斷標準業經交通部觀光局釋明在案,隨文檢附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0月2日觀業字第1080920408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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