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載入中...
公告來源:
公告單位: NULL
張貼時間: 日期不詳
公告期間: 日期不詳
一、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交通安全,請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校外參訪、社團活動、迎新宿營、畢業旅行及其他租用車輛載運學生之活動時,持續強化租用車輛安全管理。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研訂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範本,納入車輛安全管理、駕駛人及隨車人員資格、不適任人員查核、性別平等及兒少保護、違約責任等相關規範,
請各校參考契約範本內容,依實際需求檢視及增修租賃契約,以落實廠商履約管理及學生乘車安全。
三、請各校於辦理校外活動前,落實車輛、駕駛人員及相關安全事項之確認作業,並依實際需求滾動檢視租賃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以降低交通風險,維護學生安全。
四、隨文檢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會議紀錄及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範本各1份供參。
一、 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相關規定,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駕駛人、行車路線及租賃契約等資料,學校應依本辦法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狀況掌握及稽查核對作業。
二、 次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不得有兒少法第81條之1第1項所定不得擔任兒少相關工作人員之情形,包括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
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三、 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規定,已將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之事項納入規範,倘違反相關規定,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 鑒於新學年度將屆,各校刻正辦理學生交通車相關事務,本署前以115年6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2941號函,重申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辦理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及不適任人員查核。
另為提供與會單位實務作法參據,爰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部嘉義市聯絡處及教育部高雄市聯絡處等單位分享實務作法,提供相關經驗供各單位參考。
參、 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含隨車人員)資格審查、備查、代班駕駛人員機制及不適任人員(含性騷擾或性侵害)納入租賃契約明定相關罰則等規範之強化作為,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防範性騷擾及性侵害學生情事,本署前於105年3月2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26455號及於106年8月16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88112號函,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於辦理租賃學生交通車時,
應將前開事項應列明罰則規範及重點宣導事項,並提供契約書範本補充說明供參。
二、 另為強化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含隨車人員)資格審查、備查作業、代班駕駛人員(含隨車人員)管理機制及契約規範,防止不適任人員(包括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者)進入校園,請
各與會單位就相關措施進行討論並提供建議,以共同維護學生乘車安全。
決議:
一、 本會議之說明簡報將提供給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請適時運用各項會議及時機向所管之學校加強宣導學生交通車管理相關事宜。
二、 有關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範本,請業務單位依與會單位所提建議,將相關法規納入契約內容,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並再次確認租賃契約範本所列條文,是否與「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道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 鑒於新學年度將屆,各校刻正辦理學生交通車相關事務,本署前以115年6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2941號函,重申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辦理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及不適任人員查核。另為提供與會單位實務作法參據,
爰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部嘉義市聯絡處及教育部高雄市聯絡處等單位分享實務作法,提供相關經驗供各單位參考。
參、 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含隨車人員)資格審查、備查、代班駕駛人員機制及不適任人員(含性騷擾或性侵害)納入租賃契約明定相關罰則等規範之強化作為,提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