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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 外交獎學金實施要點 |
獎助學門 | 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
申請對象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外文等相關課程5門以上(5門課程中應有1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5門課程成績外,應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2門為限。 三、第二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四、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無修者免計),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同一學生領取本獎學金以乙次為限。 |
申請限制 | 1. 於本學年內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2. 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經費補助者。但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3. 有任一科不及格者。 |
申請日期 | 102年1月4日 止。 |
申請表 | 初審意見表及名冊格式 |
申請方式 | 1. 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 2. 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 自傳。 4. 教授推薦函。 5. 未領取其他獎學金切結書。 |
備註 | 獎勵名額為34名,每名新台幣2萬5千元。但本部得視該年度經費予以增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