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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2.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2年2月18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2年以上者月18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2年2月18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3.申請限制:(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職免學費方案、共2頁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4.補助標準:(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3,000元。(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000元。(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5,000元。(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0,000元。(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5.受理申請日期:102年2月18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6.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7.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局與各辦事處、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全民勞教e網(http://cla.hileaming.hinet.net)直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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