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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澎湖縣獎學金,自即日起申請至112年9月27日止,請把握時間提出申請,謝謝!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 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2. 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3. 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4. 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二)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元。
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三、必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第111-2成績單
(三)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四)家境清寒證明正本
(五)獎懲紀錄表(請至生輔組申請)
(六)未領取其他獎學金證明(請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