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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以學校為單位,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依據校本自主健康管理原則研提計畫,並檢附彙整之總經費概算表,該表應明列總金額及學校相對配合款,以利審查。 二、本案係部分補助,學校應自行提列補助金額之20%為相對配合款,若學校未依規定比例提列相對配合款,本部將酌予扣減補助款。 三、有關經費編列及支用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核定之補助款將分3期撥付: (一)第1期:所提計畫依審查意見修正後,101年按核定補助金額撥付10%。 (二)第2期:102年按核定補助金額撥付60%。 (三)第3期:配合本部政策,進行學生健康資料及行為調查前、後測,送本部指定單位審查後,撥付尾款(30%)。 五、請於101年8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備妥計畫1式5份及電子檔1份(含去年度具體績效數據),寄至本部委託單位(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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