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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21-03-18 00:00
公告期間: 2021-03-18 ~ NOW
一、「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依法應給假並給薪。本(110)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六,適逢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倘該補假日原即無出勤義務,則不生放假及工資給付問題。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本(110)年4月30日為「5月1日勞動節」之補假日,於4月30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於5月1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本校兼任助理於110年4月30日(星期五)補假1日。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出勤者,得經雙方協商徵得兼任助理同意並簽訂「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書」後出勤,然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且衍生之費用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列管,並於原核定經費範圍內核發。
三、請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確實遵守規定,於出勤紀錄如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正本5年,俾便未來相關單位查驗。
下載附件: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書
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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