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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在學僑生,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操行 兩學期均列甲等(80分)以上。
二、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業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校院之在學港澳學生,符合前項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本獎學金以各級學校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不得請領;碩、博士生亦不得申請。
四、115年度已獲旨揭獎學金者,116年度不得再以114學年度學行成績申請僑委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五、本年度本校獲核給名額如下:
(一)傑出僑生獎學金:7名,每名新臺幣20,000元,另頒獎狀乙紙。
(二)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30名,每名新臺幣6,000元,另頒獎狀乙紙。
六、請本校依規定詳實審查申請學生資格,並依核定名額推薦獲獎僑生,於115年10月2日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 函送僑務委員會;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寄送僑委會承辦人林小姐(lyc1030@ocac.gov.tw),以利製作獎狀。
七、獲獎學生如於核定後放棄請領並繳回獎學金,將列入次年度各校給獎名額之參考。
八、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保存5年備查,免送僑委會。
九、請符合資格之僑生於115年9月21日前,將相關紙本資料繳交至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