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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本年3月12日原民社字第1100013453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方式推薦社會福利服務、健康醫療照顧及就業職訓輔導類之有功團體及人士:
(一)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相關單位推薦有功團體或有功人士,提報審查。
社會福利服務、健康醫療照顧及就業職訓輔導類:
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相關單位推薦有功團體或有功人士,提報審查。
除經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薦者,得經函送本會審查,其餘推薦單位應經所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後函報本會複查。
受推薦團體或個人,限參選單一項目與表揚類別,符合下列資格者使得推薦:
終身貢獻獎:受推薦有功人士,從未獲頒本獎者。
傑出成就獎:受推薦有功團體或人士,最近5年內(106年至110年)未曾獲頒本獎者。
(二)除經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薦者,得逕函送原民會審查,其餘推薦單位應經所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後函報原民會複審。
三、檢附來函供參,貴校如有推薦團體或人員,請依計畫規定辦理送審。
※初審:各推薦單位請於110年6月30日前依據評選項目完成初審及函送本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