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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20-09-02 00:00
公告期間: 2020-09-02 ~ NOW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09年9月2日
主旨:本校針對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呼吸防護措施,而擬定之「呼吸防護計畫」,業經109年7月14日第2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並自即日起推動施行,特此公告周知。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以及勞動部108年10月16日公告「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等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呼吸防護具使用時機:
(一)採用工程控制及管理措施,仍無法將空氣中有害物濃度降低至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下或處於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2.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對教職員工生命、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環境。
(二)進行作業場所清掃及設備(裝置)之維修、保養等臨時性作業或短暫性作業。
(三)緊急應變之處置(不包含外部消防用途之呼吸防護具)。
三、本校教職員工於有害環境執行作業之前,應通報部門主管及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俾由具有呼吸防護相關知能之專人協助各部門主管及作業人員,進行有害環境作業可能暴露之呼吸危害與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提供選用適當呼吸防護具建議,以確保教職員工之安全衛生。
四、檢附「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呼吸防護計畫」,如附加檔案,請參閱。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