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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24-06-04 00:00
公告期間: 2024-06-04 ~ NOW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6-16
標題:從事鋸樹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行業種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三、媒 介 物: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罹災者林○○113年1月27日12時許於在民宅使用鏈鋸機進行桑葚樹鋸樹作業時,未設置防止樹幹飛落之設備亦未使用安全帽等防護具,遭飛落之樹幹擊中胸部,經送醫院急救後,於當日13時42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林○○從事鋸樹作業,遭飛落樹幹擊中胸部,造成前胸壁鈍力傷,致創傷性氣血胸併心包填塞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樹幹飛落之設備,亦未使用安全帽等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實施工作環境危害、辨識及控制。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未實施自動檢查。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2)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