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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26-08-13 00:00
公告期間: 2026-08-13 ~ NOW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通知
115年8月13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5-8-42
標題:鐵捲門馬達漏電導致勞工發生感電致死災害案
資料來源: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4年7月○日14時許,○○公司之承攬人○○工程行工作場所負責人林○○指揮所僱越南籍罹災勞工阮○○、勞工陳○○以及數名勞工從事「○○廢水管路更新」工程之配管作業,當日作業完成後,約16時40分許,罹災者阮○○與陳○○先行一同至廠房放置作業器具,進入廠房後,罹災者阮○○自行爬上廠房內所搭設之施工架第1層,欲將廠房鐵捲門垂落之鐵鍊收至鐵捲門馬達鐵箱內時,罹災者阮○○右手持鐵鍊,右胸與左側腹部靠在施工架側拉桿上時,發生感電倒在施工架上,陳○○發現後爬上施工架確認其情況,隨後其他進入廠房放置器具之同事協助叫救護車,並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阮○○因傷重於當日17時52分不治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阮○○遭交流220伏特電壓電擊,造成電擊傷害導致致命性心律不整(心室顫動),致心臟衰竭致急性肺水腫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鐵捲門馬達,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2)鐵捲門馬達之電源線絕緣不良。
(三)基本原因:未對作業中感電之危害實施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二)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施工人員從事感電、高架等危險性作業時,承辦或經辦人員應確實督促承攬商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及進行工作場所危害告知,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為防止感電事故,應注意下列事項:
①絕緣保護部分若有破損,應立即檢修或停用。
②安裝或維修機械設備時,應確實執行斷電、掛牌及上鎖。
③勞工於高處從事電氣作業時,應提供電工安全帽及安全帶,以預防感電及減少因觸電後而發生墜落傷害。
④設備與線路應依法規要求設置漏電斷路器,尤其在潮濕、金屬板或鋼架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攜帶式或移動式電動機具時,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⑤機械設備應確實施行接地。
(2)各單位在休假日期間,倘同意承攬商如進入校園施工,仍應要求務須確實遵守職安法相關規定,並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止滑鞋、及防止墜落之背負式安全帶(高架作業)等個人護具作業及遇雷雨應立即停止作業,對於非上班時段的承攬作業,應有專人在場安全監督或夥同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管理第15-1、26、27條已增修訂並於115年7月1日公告實施,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4)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