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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2026-09-07 00:00
公告期間: 2026-09-07 ~ NOW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通知
115年9月7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5-9-43
標題:從事迴路查修作業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4年7月19日16時44分許,罹災者於地下1樓天花板附近弱電線槽被發現,送醫後不治死亡。
二、原因分析:
依現場檢查及相關人員所述,研判本次災害發生原因為: 接線盒下方與紅色消防鐵管間之臨時燈泡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未設防止感電之絕緣被覆,致罹災者右手誤觸臨時燈泡燈座露出帶電部分,且此臨時燈泡連接電路上亦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致罹災者雙手遭電擊傷造成死亡。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施工中遭電擊併雙手電擊傷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①對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之連接電路上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鐵捲門馬達,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②對於臨時燈泡之帶電部分,勞工於通行時,有因接觸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絕緣被覆。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紀錄。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3)未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落實承攬管理。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施工人員從事感電作業時,承辦或經辦人員應確實督促承攬商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及進行工作場所危害告知,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為防止感電事故,應注意下列事項:
①絕緣保護部分若有破損,應立即檢修或停用。
②安裝或維修機械設備時,應確實執行斷電、掛牌及上鎖。
③勞工於高處從事電氣作業時,應提供電工安全帽及安全帶,以預防感電及減少因觸電後而發生墜落傷害。
④設備與線路應依法規要求設置漏電斷路器,尤其在潮濕、金屬板或鋼架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攜帶式或移動式電動機具時,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⑤機械設備應確實施行接地。
(2)各單位在休假日期間,倘同意承攬商如進入校園施工,仍應要求務須確實遵守職安法相關規定,並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止滑鞋、及防止墜落之背負式安全帶(高架作業)等個人護具作業及遇雷雨應立即停止作業,對於非上班時段的承攬作業,應有專人在場安全監督或夥同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管理第15-1、26、27條已增修訂並於115年7月1日公告實施,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4)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