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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以及各級公立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等,均為利衝法規範對象。
二、教育部參考法務部廉政署相關說明、函釋及實際裁罰案例等彙編成冊,提供同仁參考,冀使更深入瞭解利衝法規範內容,避免受罰。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宣導資料(以公立學校人員為對象)1份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宣導資料(以公立學校人員為對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