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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2條規定略以,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教學單位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選出代表各1人。
二、115學年度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請各單位於115年6月30日(星期二)前將用印紙本回擲秘書室,並將名單word檔寄至secretary02@nutc.edu.tw,以利彙整。
四、檢附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及115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名單格式各1份(如附件)。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1110412.pdf
委員名單(空白表).odt